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10起检验检测领域典型违法案例,其中,8家检验检测机构因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被处罚,2家检验检测机构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被处罚。
检验检测本质属性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省检验检测行业总体发展良好,但也存在部分机构法纪意识淡薄,诚信规范意识不强、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的问题。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检验检测行业依法依规诚信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省局梳理了一批检验检测领域典型违法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
案例二:宁波慈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
案例三:温州市白象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
案例四:浙江中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4月,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浙江中欣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经查明: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1CSN0019《水泥物理性能检测报告》存在抗压强度试验机内无原始数据的问题,该报告涉嫌伪造;编号为2021CSN0038《水泥物理性能检测报告》存在抗压强度试验机内的原始数据与报告中的数据严重不符的问题,该报告中龄期3天试件6个抗压强度数值为24.6Mpa、25.4 Mpa、25.9 Mpa 、24.9 Mpa、26.0 Mpa、25.7 Mpa, 而在抗压强度试验机内的原始数据对应数据为34.68KN、35.43 KN 、35.84 KN 、35.32 KN 、37.58 KN、35.48 KN(换算为21.7 Mpa、22.1 Mpa、22.4 Mpa 、22.1Mpa、23.5 Mpa、22.2 Mpa),该报告数据涉嫌变造;自2020年11月19日后该公司出具的131份《普通混凝土试块抗渗性能检测报告》只收样但不经检测直接出具抗渗试验报告的问题,该131份报告涉嫌伪造。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5.2万元。
案例五: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
案例六:平湖市滨海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案例七:浙江泽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
2021年7月,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在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技术核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实施依法处理的通知》及相关材料,显示在2021年度省级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核查中,发现浙江泽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编号为泽环检字〔2021〕第041615号报告,汞、砷项目的测定未按HJ680-2013标准要求开展检测,遗漏了干物质含量的测定,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经查明:2021年3月29日,浙江泽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接常山xxxx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委托检测沉积物底泥样品。根据法人顾某某陈述,2021年4月15日因检测工作量大,顾某某要求实验室人员加快操作,导致在对上述沉积物底泥样品的检测过程中,汞、砷项目的测定未按照HJ680-2013标准要求开展检测,遗漏干物质含量的测定,直接按照干物质含量为100%的数据进行最终结果计算,且在报告复核过程中催促相关人员加急签字。2021年4月16日,浙江泽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泽环检字〔2021〕第041615号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责令该机构改正违法行为,并共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其中法人被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八:湖州市长兴县朗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
案例九:台州科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
案例十:海宁市中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
2021年4月,嘉兴市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实验室专家依法对海宁市中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开展样品收样、水泥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检测、水泥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测和未按照规定保存水泥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原始检测数据的行为。经查明,该公司在样品收样过程中,收样人员未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在未收到委托人送来的检测样品,并确认样品信息的情况下,提前出具委托协议书;该公司在水泥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检测(委托单编号:WT-2021-04-005)中,检测人员在试件脱模时,操作不当将其中一组原先用于进行水泥胶砂强度试验(28天龄期)的试件损坏,且损坏之后未按照《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7-1999)7试件制备和8试件养护要求,重新制备养护试验所需试块,检测人员也未按照程序文件登记水泥恒温水养护箱的使用维护记录;该公司在水泥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检测报告编号:BG-2020-11-SN-186)中,由于恒加载水泥抗折抗压试验机连接的电脑存在问题,导致试验原始检测数据未保存;该公司在水泥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测(报告编号:BG-2021-01-SN-157)中,检测人员为节省检测时间,未按照《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G E30-2005)中水泥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方法4.4加荷速度要求,人为加快加载速度,导致加荷速度远超标准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嘉兴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机构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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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桂林山水天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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